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64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崴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對被告戴崴騰提出告訴,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1725號被告戴崴騰男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崴騰於民國111年8月2日中午12時1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市○○區○○路0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與同路段18巷之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雨、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與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已見前方車輛在上開路口煞停,竟未減速慢行,復未注意車前狀況,乃於變換車道至右側機慢車優先道後,貿然駕車駛入上開路口,適有 阮氏麗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沿對向車道駛抵上開路口後左轉前行,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阮氏麗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側手肘及右側踝部擦傷、左側小腿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阮氏麗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戴崴騰於偵查時之供述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駕車與告訴人所騎機車發生碰撞之事實。2告訴人阮氏麗於警詢時之指訴佐證全部犯罪事實。3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南鑑0000000案)、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及車損照片、道路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佐證被告確有犯罪事實欄所載過失行為之事實。4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而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檢察官胡晟榮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俊頴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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