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原名劉秋月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先前逃匿,惟嗣經到案執行,其具保責任即因被告到案執行而告消滅,法院在被告逃匿中未裁定沒入保證金,自不得於被告到案後再以裁定補行沒入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在案,其後被告經聲請人依其戶籍地址及現居地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並經拘提無著,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之送達證書影本及拘票影本各2份、拘提報告書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等資料在卷可稽,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所載地址及戶籍地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查。然被告於聲請人98年11月27日向本院聲請沒入保證金後,即由聲請人依法於同年月30日發佈通緝,而於同年12月2日緝獲並入監執行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已到案執行,已無從再以裁定沒入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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