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乃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執聲字第八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乃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乃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請求就其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定應執行刑,而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就受刑人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受刑人請求將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執行刑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及執行筆錄等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林逸梅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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