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85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杜言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杜言慧於民國102年3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5月21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498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2534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游智凱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48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杜言慧463│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220429│0000000000│05月22日起││點九九│││元│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