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8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8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進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54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進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進福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飲用啤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嗣因不勝酒力,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經警到場處理後,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46毫克,確已影響其安全駕駛之能力,並危及一般用路人之安全,兼衡被告自 陳智識 程度為國中畢業、業工、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昇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廖涵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540號被告蔡進福男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村○○路000號居彰化縣○○鄉○○路0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進福自民國110年4月13日11時許起,在彰化縣花壇鄉忠孝街某料理店內飲用啤酒1瓶,至同日13時許飲畢後,明知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旋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3時47分許,行經彰化縣○○鄉○○路000號前時,不慎自後碰撞前方停等紅燈、由 白泗賓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遂對 菜進福施 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並於同日14時0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6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進福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白泗賓警詢時之陳述情節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現場照片、酒精測定紀錄表(含酒精濃度檢測單)、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檢察官何昇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楊佳欣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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