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802號債權人 楊喬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喬中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所陳報之債務人送達處所「臺南市○○區○○里00000000號」,惟查債務人於民國104年4月27日即將其住址變更遷往臺南市安南區,再於105年10月28日自臺南市遷入彰化縣,尚難認債權人所陳報之臺南市址仍為債務人之現住居所;另依本院依職權查調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債務人楊喬中已設籍於彰化戶政事務所,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依前開說明,本件即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