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小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小字第460號原告 林榮宗 即信安衛生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惠斐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因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
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