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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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1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大權具保人王妤文選任辯護人丁聖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8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妤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大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9年7月24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保證金交保,具保人王妤文於同日繳納保證金3萬元為被告具保等節,有新北地檢署109年7月24日點名單及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新北地檢署10
9年度偵字第28568號卷第133-145頁)。
三、經查,被告於本院109年11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經本院依其設籍及陳報之住居地合法傳喚,並同時通知具保人命其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到庭表示意見,後經本院核發拘票拘提被告,按址分別於109年12月21日上午10時及下午1時35分前往其設籍及陳報之住居地拘提被告廖大權,惟被拘提人即被告廖大權已不在拘提處所,不知去向,致無法拘提到案等節,有本院109年11月23日及同年12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報到單、本院開立之拘票及警員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18號卷)。此外,被告現另案遭新北地檢署通緝,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佐,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上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姜麗君
法官吳智勝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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