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4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TH585482、TH585483)原本各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因本票(票號:TH585483)票面金額係為新臺幣貳萬元,與聲請人所書寫新臺幣壹萬叁仟元不符,請具狀釋明其票面正確金額係為何?是否有部分清償之情事?若有,請釋明已清償多少?
三、請提出相對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