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11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劉淑貞 債務人 彭錫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准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彭錫禧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918,886元正,及如附表序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債務人彭錫禧於民國101年3月20日向聲請人:
1.申請借款170萬元整借款,並與債權人訂立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依聲請人公司當時之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0.92%機動調整,即依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29按月計付,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2.申請借款200萬元整借款,並與債權人訂立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依聲請人公司當時之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0.92%機動調整,即依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29按月計付,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3.申請借款11萬元整借款,並與債權人訂立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依聲請人公司當時之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0.92%機動調整,即依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29按月計付,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上開借款均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債務人於民國103年9月20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本金2,918,886元正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履經催討,迄未清償。(如附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011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彭錫禧│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29%│││131079││月20日起│││││2元│││││├──┼───┼─────┼──────┼──────┼───────┤│002│新臺幣│彭錫禧│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29%│││154211││月20日起│││││0元│││││├──┼───┼─────┼──────┼──────┼───────┤│003│新臺幣│彭錫禧│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29%│││65984││月2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彭錫禧│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1079││0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彭錫禧│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4211││0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彭錫禧│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5984││0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