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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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373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務人 王芝筠 (原名 王玉玲 )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柒佰貳拾
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伍仟陸佰零伍元,及其中玖
萬陸仟零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