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84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儒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