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537號原告 吳秀雲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
宋宜璇 被告 簡佑任
蔡昊宸 (原名: 蔡昱彤
李奕沁
李政達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現寄押在法務部○○○○○○○○○○○) 蔡漢昇
陳易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01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關於被告簡佑任、蔡昊宸、李奕沁、李政達、蔡漢昇及陳易佑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關於被告 梁育誠鄭安妤吳念慈 部分之請求及假執行聲請,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陳盈呈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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