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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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誌陽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誌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誌陽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附表:受刑人王誌陽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施用第│有期徒刑│100年1月│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6月│臺中│100年│100年7月│臺中地│││二級毒│3月,如│25日│100年度│地院│度沙簡│2日│地院│度沙簡│4日│檢100│││品│易科罰金││毒偵字第││字第30│││字第30││年度執││││,以新臺││1458號││3號│││3號││字第84││││幣壹仟元│││││││││20號││││折算壹日│││││││││││││。││││││││││├─┼───┼────┼────┼────┼──┼───┼────┼──┼───┼────┼───┤│二│傷害│有期徒刑│99年7月2│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8月│臺中│100年│100年9月│臺中地││││3月,如│0日│100年度│地院│度訴字│31日│地院│度訴字│26日│檢100││││易科罰金││調偵字第││第900│││第900││年度執││││,以新臺││15號││號│││號││字第13││││幣壹仟元│││││││││104號││││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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