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文源 即 廖鼎龍 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