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76號原告惠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蓓霖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1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