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39號原告 黃敏媛 訴訟代理人 陳文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起訴狀載代理人(狀末記載代撰人)陳文國未附委任狀,亦應併予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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