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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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6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駿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余駿昌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2月27日宣判,茲因被告嗣具狀改稱坦承犯行,並請求與告訴人和解等語,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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