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577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郭蓁鈺 相對人 吳東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東翰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吳東翰住居於臺北市內湖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