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附民原告 楊坤賜
楊坤明 附民被告 薛繼岡 (原名 薛寅南 )選任辯護人 楊丕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7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鄭燕璘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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