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49號附民原告 詹皓宇 附民被告 陳武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武雄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09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就原告據以訴請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過失傷害犯嫌部分,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均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均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弘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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