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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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國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9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叁貳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壹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1年毒偵字第9號被告尤國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132公克,驗餘淨重0.0116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該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