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調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調字第263號聲請人即原告 施凱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張仁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仟 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