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獻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7年度營偵字第200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壹支及非制式子彈叁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營偵字第2003號被告張獻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號以被告於審理中死亡,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及非制式子彈3顆,係違禁物(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10月1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自屬於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自105年2月間起非法持有槍、彈,迄107年9月5日15時35分許,帶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員警至臺南市白河區南94線南二高310公里216公尺處石墩旁起獲改造手槍1支、子彈6顆,交由警方報繳扣押,其所涉非法持有槍、彈犯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營偵字第2003號起訴,因被告於108年7月28日死亡,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刑事判決存卷可考。上開案件查扣之改造手槍1支、子彈6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㈠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㈡子彈4顆,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㈢子彈1顆,研判係口徑9mm制式子彈,底火皿發現有撞擊痕跡,經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㈣子彈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
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檢視,內不具火藥,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10月19日刑鑑字第1070092687號鑑定書可稽(見警卷第28至30頁),足見該扣案之上開㈠所示改造手槍1支及㈡所示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3顆,確分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所列之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