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11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帥君選任辯護人謝幼軒律師
高嘉甫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所為103年度審易字第2110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顯係誤寫,且既可由判決理由內知悉判決本旨,該等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說明,應以裁定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1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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