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79號原告 黃珉全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複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被告其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希光 訴訟代理人 葉秀偉
陳錦隆 律師 趙珮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及被告應自民國104年1月26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6萬5,
000元,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分,雖為兩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聲明第一項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第二、三項分別請求自104年1月26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薪資6萬5,000元及按月補足4,008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均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而原告為00年0月0日出生,自104年1月26日起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尚可工作約13年又1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應以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0萬元(計算式:65,000×12×10=7,800,000),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8萬960元(計算式:4,008×12×10=480,960)。又訴之聲明第四項係請求給付103年度之年終獎金5萬7,52
0元及其法定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萬7,52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捌佰叁拾叁萬捌仟肆佰捌拾元(計算式:7,800,000+480,960+57,520=8,338,4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叁仟伍佰陸拾陸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部分,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肆萬肆仟肆佰捌拾壹元(計算式:83,566×7,800,000/8,338,480×1/2=39,085,83,566-39,085=44,48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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