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原告 吳阿宗 被告 吳育峰
吳阿英 兼前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永欽 被告 吳敏 妏
吳于婕 吳 富美 吳富 娟 吳富鳳 吳騏煌 吳騏瑞 吳欣儒 前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沈淑枝 被告 吳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 吳敏姣 、吳于婕、 吳富美 、 吳富娟 、吳富鳳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事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准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繼承人 吳能誦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下簡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7月1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新台幣(下同)525萬8,201元,原告與被告吳永欽、吳月娥為被繼承人吳能誦之子女,其餘被告等10人係吳能誦之孫子女即代位繼承人,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應繼權利如附表二應繼分所示;另被繼承人生前計支出醫藥費4萬4,033元及被繼承人死亡後,已支付喪葬費等81萬1,150元及塔位7萬5,000元,合計93萬0,183元,已自被繼承人生前支付或自遺產中提領合計83萬6,735元支付,其餘不足部分,原告願自行負擔,故附表一所示金額扣除前述83萬6,735元,尚有遺產442萬1,466元。又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未有禁止分割遺產協議,且無法就分割遺產方式達成協議,爰依法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部分:被告吳敏姣、吳于婕、吳富美、吳富娟、吳富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被告吳育峰、吳阿英、吳永欽、吳騏煌、吳騏瑞、吳欣儒、吳月娥則均同意原告所提如聲明所示之分割方案等語。
四、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亦為同法第1140條所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之被繼承人吳能誦於108年7月1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而其配偶 吳玉堂 業已於79年10月
1日死亡,原告與被告吳永欽、吳月娥為其子女,其餘被告吳育峰、吳敏姣、吳阿英、吳于婕、吳富美、吳富娟、吳富鳳等係吳能誦之長男 吳榮三 之子女(吳榮三於104年8月21日死亡)、被告吳騏煌、吳騏瑞、吳欣儒等係吳能誦之五男 吳茂發 之子女(吳茂發於108年6月27日死亡),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均有代位繼承權利,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應繼權利如附表二所示;又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未有禁止分割遺產協議,且無法就全部遺產分割方式達成協議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81至105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是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遺產,即係以原告起訴狀之送達,向被告等表示中止前述遺產公同共有關係,而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孫子女,即均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人,該遺產應由兩造繼承,並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此核與首揭說明相符,原告請求判決分割,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民法第1150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既為完成被繼承人後事所不可或缺,且參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由遺產總額中扣除,自應由遺產負擔。本件原告另主張被繼承人吳能誦生前之前揭醫藥費4萬4,033元及被繼承人死亡後,已支付喪葬費等81萬1,150元及塔位7萬5,000元,合計93萬0,18
3元,已由被繼承人生前交付或自遺產中提領合計83萬6,73
5元支付,其餘不足部分即9萬3,448元,原告願自行負擔,故附表一所示金額扣除應由遺產負擔之83萬6,735元,被繼承人尚有遺產442萬1,466元等情,已據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另具狀陳報同意自行負擔該不足額部分,此於被告尚無不利,應予准許外,並有陳報狀、被繼承人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醫療費、喪葬費、塔位支出明細、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醫療費用收據影本4張、喪葬費用收據影本27張等件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7至113頁),而被繼承人前述醫療費及喪葬費、塔位支出部分,亦為被告所同意或未到場爭執。是以,參以前揭費用有為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及為籌辦治喪事宜支付之喪葬費用,又合於喪葬禮俗所必要,自應由被繼承人遺產中扣除。因此,原告主張應先自被繼承人遺產中扣除前述金額後,再分配遺產,自無不合。本院審酌前述遺產之性質為存款及其利息、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及原告主張之方割方式,並為被告等所同意或未為爭執等情,認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分配方式」分割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院審酌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原告起訴於法有據,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金福附表一:被繼承人吳能誦之遺產┌──┬───────┬───────┬──────────┐│編號│金融機構或名稱│金額(新臺幣)│分配方式│├──┼───────┼───────┼──────────┤│1│嘉義埤子頭郵局│被繼承人死亡時│該存款餘額部分:│││存簿儲金│為;843,214元│由原告及被告吳永欽、││││於108年7月25日│吳月娥各取得五分之一││││餘額為6,479元│;被告吳育峰、 吳敏妏 │││││、吳阿英、吳于婕、吳│││││富美、吳富娟、吳富鳳│││││各取得三十五分之一;│││││被告吳騏煌、吳騏瑞、│││││吳欣儒各取得十五分之│││││一。│├──┼───────┼───────┼──────────┤│2│嘉義埤子頭郵局│234,247元│由原告及被告吳永欽│││定存(00000000││、吳月娥各取得五分之│││)││一;被告吳育峰、吳敏│││││妏、吳阿英、吳于婕、│││││吳富美、吳富娟、吳富│││││鳳各取得三十五分之一│││││;被告吳騏煌、吳騏瑞│││││、吳欣儒各取得十五分│││││之一。│├──┼───────┼───────┼──────────┤│3│嘉義埤子頭郵局│344,215元│同上│││定存(00000000│││││)│││├──┼───────┼───────┼──────────┤│4│嘉義文化路郵局│794,570元│同上│││定存(00000000│││││)│││├──┼───────┼───────┼──────────┤│5│嘉義埤子頭郵局│1,013,985元│同上│││定存(00000000│││││)│││├──┼───────┼───────┼──────────┤│6│嘉義埤子頭郵局│1,013,985元│同上│││定存(00000000│││││)│││├──┼───────┼───────┼──────────┤│7│嘉義埤子頭郵局│1,013,985元│同上│││定存(00000000│││││)│││├──┴───────┴───────┴──────────┤│備註:一、若有存款利息,亦按應繼分即前述比例分配。││二、被告分配所取得之元以下部分捨棄,由原告取得, 俾利 ││整數分配。││└─────────────────────────────┘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金額┌──┬───────┬───────┐│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吳永欽│1/5│├──┼───────┼───────┤│2│吳阿宗│1/5│├──┼───────┼───────┤│3│吳月娥│1/5│├──┼───────┼───────┤│4│吳育峰│1/35│├──┼───────┼───────┤│5│吳敏妏│1/35│├──┼───────┼───────┤│6│吳阿英│1/35│├──┼───────┼───────┤│7│吳于婕│1/35│├──┼───────┼───────┤│8│吳富美│1/35│├──┼───────┼───────┤│9│吳富娟│1/35│├──┼───────┼───────┤│10│吳富鳳│1/35│├──┼───────┼───────┤│11│吳騏煌│1/15│├──┼───────┼───────┤│12│吳騏瑞│1/15│├──┼───────┼───────┤│13│吳欣儒│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