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558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3558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584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債 務 人 林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貳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曉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0月22日止累計60,249元正未給付,其中55,599元為消費款;3,450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5584號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林曉萍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55599 │ │0月23日 │ │算之利息 ││ │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