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元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元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張元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9年5月14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共19罪│有期徒刑7年6月,共17罪│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①102年6月7日│①102年6月8日│102年7月20日│││②102年6月11日│②102年7月14日││││③102年6月13日│③102年7月24日││││④102年7月7日│④102年7月11日││││⑤102年7月7日│⑤102年7月13日││││⑥102年7月20日│⑥102年7月16日││││⑦102年7月22日│⑦102年7月17日││││⑧102年6月19日│⑧102年7月24日││││⑨102年7月13日│⑨102年5月底││││⑩102年7月22日│⑩102年6月7日││││⑪102年6月26日│⑪102年7月20日││││⑫102年7月8日│⑫102年7月13日││││⑬102年7月27日│⑬102年7月15日││││⑭102年7月16日│⑭102年7月16日││││⑮102年6月30日│⑮102年7月17日││││⑯102年7月19日│⑯102年7月19日││││⑰102年6月9日│⑰102年7月22日││││⑱102年6月10日│││││⑲102年7月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103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103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10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11日│108年7月11日│108年7月1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8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29日│108年7月29日│108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1622號│108年度執字第11622號│108年度執字第11622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8月)│徒刑13年8月)│徒刑13年8月)│└────────┴───────────┴───────────┴───────────┘┌────────┬───────────┬───────────┬───────────┐│編號│4│5│(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共3罪│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①102年7月10日│102年8月6日││││②102年7月18日│││││③102年7月21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103號│108年度偵字第2853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82號│108年度簡字第15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11日│108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82號│108年度簡字第158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29日│109年2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1622號│109年度執字第3287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