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427號原告 蔡絲蓉 被告 洪賓懋 上列被告洪賓懋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林家欽法官徐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