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小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小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小字第484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卓裕仁 等人間因本院104年度竹小字第48
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9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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