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90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張大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述起息日起,共計收三期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伍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其中叁萬陸仟捌佰叁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叁萬伍仟柒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