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110號債權人 余秀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開花園三期大樓管委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為何人(狀面記載債務人為台開花園三期大樓
第21屆管委會主委,本件債務人究係指台開花園三期大樓管理委員會或台開花園三期大樓第21屆管理委員會或台開花園三期大樓第21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政立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