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173號債權人 陳耕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敏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之住所,並提出債務人張敏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求新臺幣843,509元之計算式。(請依匯款時間先後依序表列匯款金額,及所依據之匯率為何?又如請求之金額逾匯款美元換算新臺幣之金額,超過部份請提出相關單據,並表列項目及金額)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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