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276號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王柳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主債務人加群實業有限公司與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契約書。
二、如借款契約書未約定抵充順序,請依民法第322條、第323條規定抵充(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者,依左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㈠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㈡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㈢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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