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8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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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8837號債權人詰盟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立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謝錫祥 人債務人旭富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文俊 人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立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詰盟人力仲介有限公司、立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旭富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釋明請求債務人謝錫祥、張文俊、旭富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立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之原因事實及依據。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誠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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