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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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再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17號聲請人 魏正崙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250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蔡岱霖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