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告 鄭素芬 被告 洪富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19號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