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全慶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全慶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全慶福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6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3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4年4月22日)以104年度原上訴字第
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90,
182元,嗣經上訴駁回(上訴並非合法)確定。同年間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於104年8月20日)以103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1,998,
585元,10月、併科罰金2,481,489元(上開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4,480,074元),3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6罪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併科罰金4,650,000確定。而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案件有期徒刑部分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6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2611號函檢附該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103年度原訴字第23號)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