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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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永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永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永田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4月,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於民國106年6月19日重核假釋,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1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57,623元確定;同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3年4月9日)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73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61,564元,8月、併科罰金43,200元,1年2月、併科罰金216,
732元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緝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6罪,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5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5月、併科罰金270,000元確定。其入監執行上開案件有期徒刑部分,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82620號函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05年度聲字第155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另於104年間因偽證案件,經本院(於105年12月23日)以105年度訴字第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因重核假釋,其仍符合假釋要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60104629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105年度訴字第203號)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