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1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志雄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上午10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鄒秀珍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1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志雄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上午10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