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易字第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如附件〕。
貳、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壹、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案〔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19號〕,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乙○○無罪」,此有上揭案卷足參,按諸上述,即應駁回原告之訴。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貳、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張江澤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