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70號原告吉泰人力派遣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双鳳 原告 阮紅蝶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彥霖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翁翰輝 訴訟代理人 陳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分別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勞動法訴字第1050021758號及106年3月30日勞動法訴字第105002175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前經106年7月20日辯論終結後,本院認有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爰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15日(星期二)下午3時20分,於本院(新北市○○區○○○段○○○號)西側大樓第六法庭,為進行言詞辯論期日;兩造訴訟代理人及原告阮紅蝶並應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