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6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基小字第1682號原告360度大自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倪建川 訴訟代理人 呂健盛 被告 鄧力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為360度大自然公寓大廈依法成立並經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依據社區規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房屋坪數按月繳納每坪新臺幣(下同)50元之管理費。
被告係社區內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號4樓之2房屋之所有權人,房屋坪數35.34坪,且因該房屋無人居住,經折扣後每月應繳納1,183元之管理費。而被告自民國(下同)99年4月起至100年8月止共計17個月未給付管理費,共計積欠管理費20,111元,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20,1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360度大自然公寓大廈管理辦法組織章程與規範影本、建物登記謄本、欠繳明細表影本、存證信函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欠繳之管理費20,1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0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莊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