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81號聲請人 黃家全 關係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徐隆生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楊淑夷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譽國民之家為被繼承人楊淑夷(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前籍設:金門縣○○鎮○○○路○○巷○○弄○號之1,民國106年2月2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楊淑夷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楊淑夷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楊淑夷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楊淑夷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即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不以先行召集親屬會議為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前置程序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楊淑夷間給付買賣價金之民事訴訟事件,現由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6年度上更㈠字第3號事件審理中,惟楊淑夷於訴訟中即民國106年2月2日死亡,致訴訟不能繼續進行,而楊淑夷有無繼承人不明,且無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人,是為確保聲請人之權益,爰聲請選任楊淑夷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6年度上更㈠字第3號訴訟事件案卷查閱,並查調本院受理民事、家事事件清單,暨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戶政事務所等為相關函詢,堪認被繼承人楊淑夷之繼承人有無係不明狀態,且亦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向本院報明,是聲請人現因與被繼承人楊淑夷間有民事訴訟待為審理,自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得為本件聲請。
四、按被繼承人楊淑夷具有榮民身分,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6年度上更㈠字第3號事件卷內資料可稽,本院爰函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是否為被繼承人楊淑夷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經該會以106年8月15日輔服字第1060068155號函覆,因被繼承人楊淑夷乃非大陸來臺之退除役官兵,是該會所屬機構非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等語。惟被繼承人楊淑夷雖非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所稱之退除役官兵,然法院並非不得依民法之規定,審認個案情事後,選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所屬機構為被繼承人楊淑夷之遺產管理人,而本院經審酌以下情事,認以選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譽國民之家(下稱新竹榮譽國民之家)為宜,蓋:
㈠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指大陸地區來台者)死亡而無繼承
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第1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該條規定所頒佈之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因此,退輔會既依法為大陸地區來臺之退除役官兵死亡後無人繼承時之遺產管理人,本有相當之能力與經驗勝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㈡又本件被繼承人楊淑夷既為榮民,則其與「大陸地區來臺」
之榮民曾為國家犧牲奉獻之情並無二致,且被繼承人楊淑夷生前即居住新竹榮譽國民之家,新竹榮譽國民之家對其所照顧之被繼承人楊淑夷的身分及財產上相關資訊,已較一般人(包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熟稔,再依據被繼承人楊淑夷之105年度國稅局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尚有主要遺產在新竹市境內,是本院認選任新竹榮譽國民之家為被繼承人楊淑夷之遺產管理人較宜,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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