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1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義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義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洪義洋因犯公共危險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麗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