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604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6049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叁仟玖佰叁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零
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
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五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
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叁仟玖佰叁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11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11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