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3號原告 丁玉垚
白玉容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白玉瓏 被告 林怡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李俊彥法官葉逸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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