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335號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
楊蕙謙 律師被上訴人 林知蔚
林明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莊凱閔 律師 李宗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系爭徵收案公告徵收之土地,其中臺北市○○區○○○段000地號(
下稱000地號)土地部分,依徵收計畫書內「應準備補償地價總數及分配清冊」所載,其「面積」欄、「應補償金額」欄分別記載為0.0369甲、4,079.7元,核與「備考」欄記載之「經協議作建地六十則,每甲110,561元」相符(計算式:0.0369甲×每甲110,561元=4,079.7元)。故依系爭徵收案所徵收之000地號面積為0.0358公頃(計算式:0.0369甲×0.96992公頃/甲=0.0358公頃)。又000地號登記之面積為0.0384公頃,即0.0396甲(計算式:0.0396甲×0.96992公頃/甲=0.0384公頃),較系爭徵收案徵收之000地號面積多26平方公尺(計算式:384-358=26),請說明:
㈠系爭徵收案公告徵收之000地號面積為0.0358公頃即358平方公
尺,並以此計算應發放之徵收補償費,則系爭徵收案,就此部分之徵收處分效力,何以及於逾上開範圍之其餘26平方公尺?㈡如認上訴人僅發放按徵收公告面積358平方公尺計算之徵收補償
費予林明成時,就000地號土地之徵收處分效力,是否僅在358平方公尺範圍發生徵收之效力,而由上訴人取得此部分之所有權?上訴人並未取得逾此部分之其餘26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000地號土地登記變動為:⑴於66年5月30日與同段其他7筆土地
合併為同段00000地號,⑵於67年7月28日完成地籍圖重測,重測後變更地號為臺北市○○區○○段○○段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0號),⑶系爭1號於95年12月15日經逕為分割程序,分割出系爭00
0、000、000號,林明成於96年2月2日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0、000、000、000號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12/1,000)移轉登記予其子即林知蔚所有,⑷系爭1號於96年11月9日經逕為分割程序,分割出系爭000、000、000、000地號,林知蔚亦經逕行轉載登記為系爭000、000、000、000地號之共有人(權利範圍均為12/1,000),各地號之面積、林明成之應有部分及按應有部分計算之面積,各如附表A、B、E、F欄所示。請說明:
㈠如認系爭徵收處分僅在358平方公尺範圍發生徵收之效力,逾此
部分之其餘26平方公尺不生徵收之效力時,因原000地號已經多次合併及分割為如附表所示各筆土地,則各筆土地是否應各按比例,扣除非徵收範圍之26平方公尺?如是,為系爭徵收效力所及之林明成各筆土地應有部分,是否應為如附表H欄所示?
ABCDEFGHG地號(即臺北市○○區○○段○○段)面積非徵收範圍之26平方公尺,各筆土地應扣除之面積(即按C/B之比例計算)非徵收範圍之26平方公尺,按林明成原應有部分11/20計算,各應扣除之面積000地號登記變動後,林明成之各筆土地應有部分000地號登記變動後,按林明成各筆土地應有部分計算之面積為系爭徵收效力所及之林明成各筆土地面積(即按F-D計算)為系爭徵收效力所及之林明成各筆土地應有部分(即按G/B計算)備註06,5929.4685.207412/1,00079.10473.8966112/10,0000001480.2120.116612/1,0001.7761.6594112/10,0000003,4064.8922.690612/1,00040.87238.1814112/10,0000001070.1540.084712/1,0001.2841.1993112/10,0000003,7775.4252.9837512/1,00045.32442.34025112/10,0000001,1531.6560.910812/1,00013.83612.9252112/10,0000002,8924.1542.284712/1,00034.70432.4193112/10,000000270.0390.0214512/1,0000.3240.30255112/10,000合計18,1022614.3217.224202.924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燁山
法官趙雪瑛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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