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89年6月27日以88年度易字第196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於89年間因犯搶奪罪、竊盜罪、偽造文書罪,經同院以90年度訴字第1360號判處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5月確定(合計共3年5月),於90年4月20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上開罪刑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先後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本院88年度易字第1963號);有期徒刑1年6月、8月、4月,並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本院90年度訴字第1360號)確定,共計3年5月確定,於90年4月20日入監執行(受刑人另執行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有期徒刑4年22日);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短期期後終結日為97年4月30日,此有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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